驾驶人办理赠予车辆的过户应该如何操作?
发布时间 2025-06-16 作者 记者 梅文婷 梅盛 阅读 42次

近日,有市民对车辆过户的相关问题存有疑问。

问:最近,朱先生的舅舅想要通过赠予的方式,将一辆家用小轿车送给他,现在还没有办理过户,该车的保险也快要到期了,为避免日后车辆上路的隐患,他想要了解一下如何办理车辆转移的手续?

答:据了解,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所有权转让的,过入方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市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整体买卖的机动车、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的机动车和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无需进机动车交易市场。同时,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保证机动车没有违法未处理或事故未处理的情形。

办理时提供的材料

驾驶人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有: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2、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公证书等证明、凭证;如果是属于赠予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赠予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公证书里体现共同所有关系的,明确机动车只能登记其中一个所有人的姓名(名称),并以申请表 上填写的姓名(名称)进行登记;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行驶证;5、《机动车注册、转让、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受理窗口打印)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属于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签字;属于在机动车质押期间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签字;6、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在《机动车注册、转让、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委托代办的,无需出具纸质委托书);7、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现场免费拓印)。

属于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的,还应当提交原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抵押权人身份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属于在机动车质押期间的,还应当提交原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质权人身份证。涉及额度的需先通过交通委额度审核;本市非营运新能源汽车免费客车额度,需先通过市经信委审核。

申请办理时,本市非营运客车额度需与机动车一并转让的,需先到本市交通委额度审核窗口办理(办理地址:上海市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将车辆开至车辆管理二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3号门,不受理大型车业务)、三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四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不受理大型车、沪C号牌车业务)的查验通道,交验机动车,并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将上述材料提交于受理窗口。随后在办证大厅等待选号并缴费,拿着《排队叫号凭证》到发牌证窗口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材料。如果无法当场领取号牌的可选择自行到沪公标志厂(长逸路250号)发牌窗口领取或通过邮政服务领取。

此外,除60周岁以上人员、军警人员、外籍人员等无法通过手机注册认证的特殊情形人员外,未经预约将无法在交警总队车管所办理机动车转让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有这几种情况的不得办理转让登记: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3、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7、机动车被查封、扣押的;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9、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